院字〔2001〕67号
为了贯彻第三次全教会议和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更好地做好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语言文字法》“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普通话测试的原则和意义
1.做好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对于学生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提高素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培养爱国主义情操,增强民族凝聚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2.面对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必须大力加强信息技术教育,中文信息处理是我国信息技术发展的重点,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是中文信息处理的先决条件,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有利于提高语言文字信息处理和交换的效益和水平,因此,加大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力度,是适应信息技术教育的需要。
3.高等学校普及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字,对于充分发挥教育对全社会的基础教育和示范作用,实现2010年普通话在全国初步普及,汉字在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目标
1.我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目标是:到2015年,教师和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基本达到规定的要求;普通话成为学校的教学语言和工作语言:即师生在教学中、教学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讲普通话、使用规范字。
2.普通话合格要作为教师业务考核内容和录用教师条件之一,教师要达到《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普通话等级:即学校教师应不低于二级乙等,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语言教师不低于一级乙等;教师应当具备正确使用规范汉字的能力,其中语文教师应熟悉汉字的各项规范标准。从2001年开始,凡分配到我校工作的新教师,普通话水平达不到规定标准者,不予转正;现45岁以下(1966年1月1日后出生)教师应通过培训达到相应普通话标准。
3.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是学生应具备的基本能力,所有高校毕业生应达到《甘肃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中规定的相应等级水平。普通话达不到标准者应缓发毕业证书。
经测试,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以上,由省语委颁发全国统一、通用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4.教学、公务和校园环境用字一定要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标准和要求:除进行古代汉语、古代文学研究、毛笔书法作品、寄往港、澳、台和东南亚以汉语作为母语或官方语言地区的文学作品或文章可以使用繁体字,其余一律不准使用繁体字。否则以违犯《语言文字法》论处,将对本人和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组织机构
全校普通话水平推广与测试工作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由河西学院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站具体负责测试工作,测试站挂靠教务处。
四、测试时间、范围、内容
测试时间:每年4月、10月为全省统一测试时间。
测试的范围和内容:以省语委编写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培训教程》为依据。
五、收费标准及资金使用
1.收费标准:根据甘肃省物价局和甘肃省财政厅〔2002〕182号《关于普通话培训、测试收费标准的批复》和甘教语办发〔2001〕3号文件《转发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关于普通话培训、测试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1)报名费每人每次35元。
(2)测试费: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每人每次35元;本校教师及成教学生每人每次60元。
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则按新规定标准执行。
2.收费管理:普通话测试收费要坚持“以考养考”的原则,专户专存、专款专用,收费按有关规定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支管理。
3.使用范围
(1)报名费、测试费35%、(教师及其他人员42%)缴省语委办。
(2)报名费、测试费30%,主要用于组织报名、测试工作、办理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证书等事宜。
(3)报名费、测试费剩余部分(35%),用于测试员工作报酬、测试设备的购置、普通话测试员的培训、开展本校语言文字工作。
4.测试员培训:学校根据情况培训一定数量的国家级、省级测试员,以开展学校普通话测试工作,测试员培训费用由学校和个人共同承担。
六、测试工作要求
1.学校的测试工作要与学校“推普”工作及教师职业技能训练相结合,与《教师口语》等相关课程紧密结合,形成制度,不断提高学校普及普通话水平。
2.测试原则上在《教师口语》课程学习之后的高年级学生中进行。
3.测试使用计算机辅助测试,单音节字、多音节字及短文朗题目读使用计算机智能评测系统;说话题目按照国家要求,坚持标准,严格把关,测试员进行分组匿名评审,并上传至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系统,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复审。
七、本规定自2010年4月起执行,由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